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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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

时间:2023-12-13     作者:     点击:

 党政办〔2022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印章管理,明确印章使用范围和程序,维护我校印章的权威性、安全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0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

(一)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

(二)学校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名章、校领导签名章;

(三)二级单位公章,包括各下属党委、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科研机构和附属单位印章;

(四)其他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包含电子印章)。

第三条  印章管理应当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原则,既严格管理,又方便师生用印。

第二章  印章的申请和制发

第四条  学校党委、学校行政印章分别由省委、省政府制发。

第五条  学校印章刻制应从严控制,除二级单位党组织、职能部门、学院、群团组织、附属单位以及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外,学校各类机构及各单位自设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如因业务需要确需刻制的,应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  印章刻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的刻制,由党政办公室根据上级单位和公安机关的有关程序要求办理;

(二)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领导用于公务的个人名章、签名章,经本人同意,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刻制;

(三)学校各下属党委、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附属单位等因新成立需要刻制印章的,或因印章磨损原因需要重制印章的,由申请单位自行前往公安机关许可的刻制点刻制。

第七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其下属单位的印章由其自行严格审批制发。

第三章  印章的规格和样式

第八条 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的规格和样式,由省委、省政府制发执行;

第九条  各常设机构、非常设机构的印章一般均为圆形。处级单位印章直径为4.0厘米;科级单位印章直径为3.8厘米。校设机构印章直径为4.0厘米,其下设分支机构印章直径为3.8厘米。

第十条  各类业务专用章,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样式,视具体用途可为圆形、椭圆形、三角形、长方形等,直径或长边一般不超过3.8厘米。印章文字只限单位名称+某某专用章

第十一条  党委系统的单位印章,中央刊党徽;行政系统的单位印章,中央刊五角星。群众团体、学术团体的印章,中央可刊五角星。工会系统的单位印章圆形宽边内加一条圆形细线,中央刊五角星(中间带空心圆)。团委系统的单位印章五角星两旁刊单横线。业务专用章中央不刻绘图案。

第十二条  校领导签名章由本人亲笔书写,刻成长方形,法人章刻成正方形。

第四章  印章的印文

第十三条  单位印章的印文必须使用法定全称,不得随意简化或省略。确因字数过多,不易刻制清晰的,报经党政办公室批准可采用规范化简称。

第十四条  党委部门的印章,前段刊中国共产党福州大学委员会,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刊部门名称,自左而右横行。行政系统的单位印章,前段刊福州大学,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刊部门名称,自左而右横行。如字数过多,可分行刊刻。团委印章,前段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刊部门名称加委员会。科研机构的单位印章印文按照行政系统的单位印章刊刻。

第十五条  除特定印文的印章外,其余所有印章所刊汉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五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回收

第十六条  刻制新印章由申请单位指定经办人携带以下材料,经申请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字用印,报经党政办公室同意,由学校办公室机要科办理刻制手续后,申请单位经办人自行到公安机关许可的刻印点刻制:

1)由该单位填写《福州大学印章刻制申请表》(详见附件1);

2)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文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印章刻制完毕,要认真核验印章规格、印文规范、有无使用过的痕迹等,取回后由党政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和启用手续,发布印章启用公文后,新印章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凡裁撤、整合、更名的机构,其旧印章应于印章失效一个月内向学校办公室机要科上缴原印章,机要科办理登记备案和废止手续,由学校档案馆封存。

第十九条  各单位刻制印章的费用由单位自付。

第六章  印章保管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印章、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学校校领导签名章由党政办公室保管,经学校批准可启用多枚合同专用章,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相关部门保管,其他印章由印章使用单位指派专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印章安全。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出本单位使用;如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的,应经印章保管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派印章管理人员现场司印。

第二十二条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印章保管单位应当立即向党政办公室报告,按公安机关的要求备案处理并重制印章。如找回遗失印章,应立即送至党政办公室。

第七章  印章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党委印章和学校行政印章在以学校党委或学校行政名义落款的各类材料上使用。学校钢印在学校颁发的证件、证书上使用。

(二)法定代表人名章在以学校或者法定代表人名义签署的证书、报表、重大协议、科研项目申报等各类业务材料上使用,校领导签字章在特定授权材料上使用。

(三)学校职能部门、学院和其他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印章用于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如非经过授权批准,不得使用该印章对外签署担保、合同、协议等。

(四)业务专用章在业务范围内的材料上使用。

第二十四条 印章使用应当遵循一事一报、逐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用印审批程序。申请人应按相应用印类别的程序要求,学校OA办公系统-印信管理中提出申请,准确填写用印材料相关信息。校级印章使用申请遵循OA系统内印鉴审批系统申请为主,纸质申请材料为辅(须填写《福州大学启用印鉴审批表》详见附件2),其中涉密材料走线下申请。各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审查用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严格遵照权限和程序审批用印事项,谁审批,谁负责。司印人员必须严格复核用印审批手续,核实用印内容和数量,先审批后用印。具体用印程序如下:

(一)一般事项用印程序,由用印人在学校OA办公系统-印信管理中提出申请,对口职能部门审核(学院不能作为承办单位),并报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后方可用印。其中,党政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交校领导审批的,应当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二)例行事项用印程序,对各职能部门日常工作中长期存在、需要大量使用校级印章的例行业务,经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学校办公室授权备案后,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被授权范围内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已授权职能部门为:组织部、人事处、科技处和科技开发部。线下申请需填写《启用印鉴审批表》(科技处)、《启用印鉴审批表》(科技开发部)(详见附件34)。

(三)公文用印程序,按照公文管理程序报相关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五条 印章一般应当盖在公文、公函落款的机构名称中间位置,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可盖骑缝章, 印文要求端正清晰。印发公文确需使用代章的,应当在落款机构名称之后标明代章二字。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的;

(二)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的;

(三)空白的信函、证件、证书、单据等材料;

(四)与本校工作、业务、人员无直接关系的。

第二十七条 用印应当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印章管理单位应当对用印日期、事由、用印单位、经办人、份数等进行准确登记,责任到人,以备核查。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九条  以往有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从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作废。

第三十条 关于电子印章的使用,待启用另行通知。


附件:1.《福州大学印章刻制申请表》附件1.pdf 

2.《福州大学启用印鉴审批表》附件2.pdf 

3.《启用印鉴审批表》(科技处)附件3.pdf

4.《启用印鉴审批表》(科技开发部)附件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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