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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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5-01-08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校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信访秩序,使我校信访工作有章可循,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大学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以及校外来信来访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信访,是指学校教职工、学生以及与学校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采用书信、电子邮件(包括校长信箱和信访在线留言)、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由学校相关单位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信访工作是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的具体体现,是听取广大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批评、建议的窗口,是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勤政廉政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学校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都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

第五条 信访工作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坚持为学校工作大局服务、为学校发展建设服务、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七条 对于涉外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和信访事项,各单位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八条 信访人,是指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举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学校及其部门、单位提出:

(一) 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 对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 对学校各单位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渎职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 对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校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五) 应由学校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的,一般应当到学校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结束后,应当离开接待场所,不得滞留。

来访人员的食宿、往返路费等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二条 走访的信访事项要由本人提出,有特殊原因时方可由别人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实际问题要求解决的,由其监护人或亲属代为反映。

第十三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

(三)提出信访事项,必须载明信访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诉求的事实、要求和理由;

(四)不得扰乱学校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和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占据接待场所和携带危险品、爆炸品、限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将生活不能自理或有传染病的人员弃留在接待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信访工作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信访人所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学校发展、改革、稳定大局有益的,由学校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应给于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信访工作的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 学校信访工作实行二级信访制度。学校为信访一级单位,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单位为信访二级单位。信访管辖坚持“逐级上访、分级受理”的原则,强化基层单位信访工作责任,坚持做到能在基层解决的矛盾不上交学校,能由职能单位解决的问题不上报校领导,努力将矛盾、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十七条 校领导通过校领导接待日和校领导信箱了解校情民意,汲取群众智慧,为师生员工、信访人排忧解难

校领导接待日工作由信访督查办公室具体安排。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校长办公室、人事处、监察审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基建办公室、工会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信访督查办公室,代表学校受理信访事项,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

(三)受理校领导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协助校领导做好校领导接待日工作;

(四)受理来自校内外的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倾听其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向有关单位转、交办和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对学校各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工作指导和年度考核;

(六)组织、策划联席会议、调解会、听证会等;

(七)定期综合研究群众来信来访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校领导反映,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做好超前化解矛盾的工作。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并明确一名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负责做好本单位信访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

(二)负责承办学校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并按时向学校报送有关转、交办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负责师生员工提出的本单位有权受理的信访事项;

(四)研究、分析本单位信访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学校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坚持第一封来信、第一次来访就将信访问题解决的首信、首访责任制,谁主管、谁接待,谁负责落实。不让信访人为同一信访请求再次来信、来访(信访人增加、变更信访请求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全校信访信息系统,信访督查办公室每季度末以简报的方式,向全校通报本季度来信来访统计情况、问题解决情况,供各级领导决策参考。

第四章 信访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对做好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做好文明接待,做到接待热心,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认真。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对信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人材料的;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机密,将控告、检举材料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控告人、被检举人的;徇私舞弊及其它违法乱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经过受理、办理及回复等程序;信访人不服处理结果的,可以申请复查。

一 受 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两级信访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信访机构应当公布信访机构的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地点等信访信息,畅通各种信访渠道,最大限度地方便信访人。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

对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解决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办理,学校不予受理。

对匿名信视情况区别对待。凡有具体线索、情节,具有可查性的,应当受理;无具体线索、情节的,可以登记存档,不予受理。

二 办 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对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将信访材料附在信访办理单后,并且编号,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信访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由该单位直接办理;

(二)信访事项属于学校其他职能单位管辖的事宜,由信访督查办公室批转对口的职能单位阅处;

(三) 信访事项属于学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管辖的,由信访督查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处理,或由一个单位牵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处理;

(四)对于反映有关学校稳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及建议,多次反映未决的难点问题,几个单位较难协调处理的问题等,由信访督查办公室报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或报有关校领导阅示,并负责将领导小组的研究意见或校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时送有关单位;

(五)属于揭发检举的信件,转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根据具体情况,信访事项的办理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一) 对于信访事项,一般采用阅卷的方式进行;

(二) 联席会议。对于比较复杂的、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可以召开多部门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

(三) 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的信访人(符合福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或失业救济标准),信访工作人员可以委托我校法学院教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援助(如果信访人是我校学生,可以建议其到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

(四)专题研究。对于有关学校稳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实行专项呈报,由学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五)听证会。对信访人进行多次、多层面调解无效,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代表由信访人、信访人所在单位领导、师生代表、涉及单位领导、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允许信访人进行申诉、申辩,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票决;

(六)律师建议函。信访事项涉及到学校的政策、制度层面或关系到学校重大发展,提请学校法律顾问研究,提出律师建议函,与回复文书一并送达信访人。

第三十一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督查办公室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办结;上级机关没有注明办理期限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

第三十二条 由信访督查办公室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要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对属于应当转、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督查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转送有关单位。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要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对信访督查工作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信访督查办公室。信访督查办公室认为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重新处理。

三 回 复

第三十四条 信访工作务必做到”件件有回音”,即将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回复给信访人。对于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应该同时向上级机关或领导汇报办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对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回复: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对简单的信访事项,可以采取电话告知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对于重大的信访事项,应当采用文书告知方式,文书的送达途径包括派人送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

第三十八条 由于信访人所留联系方式错误导致无法送达的,视情况可以采用在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回复。

四 复 查

第三十九条 信访人对学校各单位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得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或信访督查办公室复查。原办理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处理,但应当对信访人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信访人也可以不经复查程序,直接申请复议、请求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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