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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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10-15     作者:     点击:

党政办〔2022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规范学校领导干部的请假、销假工作,严肃组织纪律,确保学校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的对象为学校处级(含校聘)以上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含节假日)需要离开工作所在地市的(以下统称外出),应履行本制度的相关请假手续。因私原因需要请假的,同时遵照《福州大学教职工考勤规定》执行。

第四条  相关程序

1.学校正职领导外出按照省里有关规定请假。学校副职领导外出应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请假,外出三天以内的(含三天,下同)可口头请假,经校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出行;三天以上的须在OA政务系统上填写《福州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经校党委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出行,并由校党政办公室备案。

2.各二级党组织书记(含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各学院院长(含主持或负责工作的副院长),机关各部处、各单位负责人外出应向联系或分管校领导请假,并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外出三天以内的可口头请假,经同意后出行;三天以上的须在OA政务系统上填写《福州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经联系或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出行,并由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3.机关各部处、各单位中层副职领导干部外出向本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领导请假,学院的中层副职领导干部向学院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副书记)请假。外出三天以内的可口头请假,经同意后出行;三天以上的须在OA政务系统上填写《福州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副职)签署意见后由各单位自行备案。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同时向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请假,并向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五条 相关要求

1.各学院党委书记(含主持工作副书记)、院长(含主持或负责工作副院长),机关各部处、各单位的正副职一般不得同时外出(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除外)。

2.领导干部外出前应事先安排好工作,正职(含主持或负责工作副职)外出应指定主持工作负责人。

3.因紧急事务无法提前在OA政务系统请假的,应先打电话口头请假,再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4.外出期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审批的联系或分管校领导报告。

5.外出结束后应及时销假。

6.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按省里和学校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学校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福州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校党办〔2017〕3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校党政办公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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