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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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

时间:2023-12-11     作者:     点击:

福大委〔2022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上级决策部署和学校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得到及时、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建立有效的学校事务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机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督查是指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推进、检查、反馈等工作和活动。

第三条  督查工作遵循“突出重点、挂账明责、实事求是、注重质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督查范围

第四条  督查事项范围包括:

(一)上级有关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讲话精神等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重要决策及学校党委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专题会等学校重要会议决议事项执行情况。

(三)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等的完成情况。

(四)学校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学校与有关方面签署的重大协议等的履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督查机制

第五条  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学校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主抓、牵头单位负责落实、相关单位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党政办公室是学校督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督查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选配专职督查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承办单位负责督查事项的具体落实。

第六条 督查工作实行分类管理。督查工作分为常规督查和专项督查。常规督查主要包括对学校党政会议决议、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等日常一般性的督查;专项督查主要包括对上级要求学校办理的重要事项、学校承担的各种重要专项任务、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等事项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情况等的督查,以及学校拟定的专项任务督查。纪委(监察专员办)纪检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立足监督的再监督,对有关事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政治监督。

第四章  督查程序

第七条  督查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项。学校党政决策性会议决议、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等常规督查事项由党政办公室直接进行任务分解,拟定工作要求,列入工作台账,立项督查交办。对于确需立项的专项督查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校领导审定后直接立项,或提交学校党政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立项。

(二)交办。常规督查事项由党政办公室直接向承办单位下发督查通知单或批办单等。专项督查事项立项后,党政办公室向承办单位发出督查通知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书面、电话通知或口头交办。紧急情况下可先进行电话通知,后补发书面通知。

(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查通知单、批办单或接到任务后,应按照工作要求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落实的情况。

(四)催办。党政办公室应与承办单位加强联系沟通,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对未能按时完成的督查事项,党政办公室可采取发催办单或实地到承办单位催办等形式,适时加以督查催办。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必要时报请校领导协调处理。

(五)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党政办公室经审核后,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即可视为办结。属于校领导批办件的,须将办理结果报原批办校领导阅知,校领导审查后无新的批示意见,即可视为办结;如校领导有新的批示意见,则须继续办理。对未办结事项,承办单位需说明原因并提出具体的办结时限;确属无法办结的,须说明原因并经校领导同意予以终止。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主办单位负责反馈。

(六)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党政办公室负责对督查材料,包括领导批示、交办文件、督查通知单、承办单位反馈材料和督查反馈报告等,进行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  督查方式

第八条  督查工作方式分为常规督查、现场督查、全程督查:

(一)常规督查。对于一般性工作任务,党政办公室可通过电话催办、书面催办、约谈催办等常规方式,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推进工作,及时报告任务落实情况。

(二)现场督查。对于学校重要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分管督查工作的校领导可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通过会议或到现场进行调研核查,也可约谈相关责任人,开展有针对性的督促检查和监督指导。

(三)全程督查。对于一些关系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根据相关要求,党政办公室可全程参与有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进行动态跟踪督查,推动工作落实。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必要时通过组织分析会、总结会、调度会等方式,研究分析督查事项,共同推动抓好落实。

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及时向校领导汇报督查事项落实情况,并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通报。

第六章  督查时限

第十一条  督查事项有时限要求的,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未明确办理时限的,由分管校领导确定时限。

第十二条  紧急事项必须即接即办,并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对办理周期较长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党政办公室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向党政办公室说明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七章  督查责任

第十五条  督查事项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尽职尽责,抓好办理落实工作,做到快办、快结、快反馈。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要积极办理、实事求是、敢于负责,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督查事项有明确的结论。

第十七条  涉密事项督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知情范围,相关参与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对列入督查事项的工作,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查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及办理情况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相应处理。

第八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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