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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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档案借阅利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1-10-15     作者:     点击:

校党办〔2020〕3号

为了有效地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党政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档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校工作人员查阅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记录、上级文件等不宜公开的档案,须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会议记录属于内部资料,不得复印。

二、本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本部门形成的档案,可到档案馆办理借阅手续;查阅不属于本部门的档案,须经档案形成部门和档案馆负责人批准,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三、本校工作人员查阅基建档案、科研档案和财会档案,须由档案形成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由部门兼职档案人员陪同,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四、财会档案原则上应在档案馆内查阅,不得借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出的,须经档案馆和计财处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五、本单位形成的档案原则上不对外单位和个人开放(学生学籍档案除外),特殊情况下,外单位人员要查阅本校非密级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与个人有效证件,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六、因工作需要,借出的案卷要求在三天内归还档案馆,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借用时间,但需要提前办理相关续借手续。

七、借阅人应认真填写借阅档案登记表,借阅过程中,一律不得在档案原件上涂改、拆装、撕毁或者转借,不得拍照、抽换、携带外出及私自复制原件,更不能丢失档案材料,对违反有关规定者,按《档案法》有关条款追究借阅人的法律责任。

八、未经档案馆或者上级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有关规定者,按《档案法》有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九、需要查阅涉密档案的,按照《福州大学涉密档案管理规定》有关制度执行。

十、向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州大学档案借阅利用管理办法》(校党办〔2009〕20号)、《福州大学基建档案、科研档案和财会档案利用规定》(校办〔2012〕1号)即行废止。

十二、本办法解释权归属福州大学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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