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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

国家信访局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试行)

时间:2015-06-25     作者:     点击:

国家信访局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根据《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领导同志有关要求,结合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规范办信工作行为,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注重时效,急事急办的原则。

三、办信工作人员要牢记为民宗旨,发扬务实作风,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敬业,甘于奉献。

四、本规则所称"来信",包括信件、电报、传真等。

第二章 工作职责

五、国家信访局负责办理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写给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以及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信访局的来信。

六、国家信访局负责重要群众来信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向领导同志反映群众来信的重要信息,为领导同志科学民主决策服务;交办、转送来信提出的事项,督促检查来信事项的处理,推动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妥善解决;及时向相关省(区、市)政府和信访工作机构通报来信情况,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

第三章 办信工作程序

七、办信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处理群众来信,收到来信后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来信材料的完整,有紧急事项的要及时妥善处理。

八、办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办信工作要求和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操作程序,及时登记原信基本情况,确保基本数据准确、完整。

九、办信工作人员登记原信后,要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区分情况,在15日内采取不同方式及时办理。办理群众来信的基本方式有:上报、交办、转送、通报等。

十、具备回复条件的群众来信,应予回复。给来信群众回复,可视来信内容和来信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书面回复、电话回复等方式。

十一、重要的来信事项,按照审阅审批职责权限送审,并采取相应的公文形式进行办理。公文种类主要有报告、通报和函等。

十二、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来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督查督办

十三、督查督办工作要严格执行《信访条例》的规定,突出重点、注重时效、确保质量、狠抓落实,坚持谁交办、谁督办原则,做到督办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十四、办信一司、办信二司负责督查督办本司直接向各地各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承办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承办部门或单位有《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十五、根据督办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请承办单位来人汇报、派员到有关地方或部门实地督促检查等方式进行督查督办。

十六、做好交办信访事项反馈办理结果的审核和办理工作。办信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反馈材料的登记、审核和送审工作。报送程序不符合要求或报结材料要件不全的,提出改进建议退回重报;处理明显不妥的,提出建议交承办部门或单位重新办理。

第五章 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

十七、办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信访局各项工作纪律,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在《信访条例》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来信,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擅自处理随信寄来的钱款、有价证券等。办信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来信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八、办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信访局保密规定》、《信访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信访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暂行办法》,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内容,不准擅自将信件带出机关;领导同志有关信访工作和信访材料的批示,以及来信统计数据等,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

上一条:《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统计工作的意见》(国信发〔2015〕9 号)
下一条: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